系統維護中

本日(4/24)預計進行系統調整(12:00至14:00),空氣品質監測網可能暫時中斷服務,本部完成調整及測試後,即恢復資料服務,特此公告。

::: 首頁 > 作業規範 > 作業規範 > 空氣品質標準法規

空氣品質標準法規

中華民國 109 年 9 月 18 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91159220 號令修正發布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 小時平均值:指一小時內各測值之算術平均值。
  • 八小時平均值:指連續八個小時之小時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
  • 日平均值:指一日內各小時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
  • 二十四小時值:指連續採樣二十四小時所得之樣本,經分析後所得之值。
  • 年平均值:指全年中各日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
  • 三個月移動平均值:指連續三個月有效數據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

第 三 條

各項空氣污染物之空氣品質標準規定如下:
項目 標準值 單位
粒徑小於等於十微米(μm)之懸浮微粒(PM10 日平均值或二十四小時值 一○○ μg/m3 (微克/立方公尺)
年平均值 五○
粒徑小於等於二.五微米 (μm) 之細懸浮微粒 (PM2.5) 二十四小時值 三五 μg/m3 (微克/立方公尺)
年平均值 一五
二氧化硫 (SO2 ) 小時平均值 ○.○七五 ppm (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年平均值 ○. ○二
二氧化氮 (NO2) 小時平均值 ○.一 ppm (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年平均值 ○.○三
一氧化碳 (CO) 小時平均值 三五 ppm (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八小時平均值
臭氧 (O3) 小時平均值 ○. 一二 ppm (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八小時平均值 ○. ○六
鉛 (Pb) 三個月移動平均值 ○.一五 μg/m3 (微克/立方公尺)

第 四 條

空氣污染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判定方法如下:
  • 懸浮微粒: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日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再就各站連續三年算術平均值排序,取前百分之五十高值平均,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日平均值。各站年平均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再就區內各站該平均值平均後,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年平均值。
  • 細懸浮微粒: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二十四小時值有效監測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平均值,再就區內各站該平均值平均,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二十四小時值。各站年平均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再就區內各站該平均值平均後,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年平均值。
  • 臭氧:
  • (一) 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每日最大小時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再就區內各站連續三年算術平均值排序,取前百分之五十高值平均,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小時平均值。

    (二) 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每日最大之八小時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三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再就區內各站該平均值平均後,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八小時平均值。

  • 二氧化硫及二氧化氮: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每日最大小時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小時平均值。各站年平均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再就區內各站該平均值平均後,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年平均值。
  • 一氧化碳: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每日最大之八小時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再就區內各站該平均值平均後,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八小時平均值。

        前項作為判定基礎之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指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或認可者;監測站單項空氣污染物全年有效測值比率未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者,該項污染物測值不予採計。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特殊事件,其當日監測數值不予採計。

第 五 條

細懸浮微粒 (PM2.5) 濃度監測之標準方法,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中細懸浮微粒(PM2.5)手動檢測方法為之;其他各項空氣污染物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準方法監測。

    前項監測中央主管機關得經評估,以自動監測數據經由與手動監測數據轉換計算後替代之。

第 六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