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維護中

本日(11/27)預計進行系統調整(12:00至13:30),空氣品質監測網可能暫時中斷服務,本部完成調整及測試後,即恢復資料服務,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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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保作業背景說明

一、沿革

1979 年 5 月美國環保署為提昇各項環境資料相關作業品質,首度將品保作業觀念納入環境議題,要求所屬單位重視及發展品保作業,並於 1984 年 4 月公布完整之品質保證作業執行計畫(CFR 5360.1)。本部自1988年著手規劃空氣品質監測網的同時,鑒於監測資料對環境政策訂定之重要,爰參考美國環保署品保作業相關規定,將品保作業系統納入監測網整體設計考量。除於 1989 年建立空氣品質監測網之管理制度及作業系統,並在 1991 年完成空氣品質監測品質保證制度之建立及成立環境監測品保實驗室。


二、設備資源

為提供本部空氣品質監測站監測儀器之校驗分析,確保監測數據品質,品保實驗室除備有各項監測設備備用儀器及儀器校驗所需之相關一級標準設備(含臭氧光度計等如附表),並於九十一年建置東南亞地區首座臭氧一級標準校驗室。

標準儀器設備 一般儀器設備 標準氣體鋼瓶
臭氧一級標準光度計(O3 SRP) 動態氣體稀釋校正器 甲烷標準氣體 (NIST-SRM)
一級高量流量計(Root Meter) td 零值氣體產生器 一氧化氮標準氣體 (NIST-SRM)
層流式標準流量計(Molbloc/Molbloc 1+) 臭氧光度計/分析儀 丙烷標準氣體 (NIST-SRM)
標準大氣壓力計 二氧化硫分析儀 CO /SO2 /NO 混合標準氣體 (NIST-SRM)
標準溫度計 氮氧化物分析儀
白金電子式標準溫度計 一氧化碳分析儀
標準計時馬錶 乾式流量計

三、便民服務事項

品保實驗室目前主要工作內容除執行本部空氣品質監測網站維護管理相關作業及輔導改善地方環保單位空氣品質人工監測站之監測作業品質,為提昇國內整體環境空氣品質監測作業品質,擴大監測資源有效應用及共享,並自九十年起規劃建立臭氧一級標準及流量計標準追溯校驗服務,且訂定儀器校正設備作業收費要點[註 (1)],提供場地及設備予各縣市環保機關、檢測機構、學術及事業單位進行臭氧光度計及流量校正之追溯[註 (2)];98 年起,為便利各界校驗申請及作業管理,特建置電子化校驗管理系統,供各界上網預約申請校驗之功能。

前往線上預約功能(另開視窗) →

* 儀器校正預約方式
聯絡人員:吳榆柔小姐
聯絡電話:07-7761190
傳真:07-7769881
地址:83052 高雄市鳳山區八德路 323 號 2 樓

註(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供空氣品質監測資料及儀器校正設備作業要點」自 101 年 2 月 21 日停止適用(環署資字第 1010015109 號函下達)。

註(2):訂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供空氣品質監測儀器校驗服務規費收費標準」(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3 日;環署資字第 1010017105 號令發布)。


品保作業介紹

一、目的:

品質保證作業 (Quality Assurance 簡稱 QA) ,主要目的乃是提供準確度 (accuracy) 、精密度 (precise) 的監測數據,以達成本部監測網的數據品質目標 (Data Quality Objectives =DQO)。

因此本項作業主要針對本部監測網之各種氣態污染物之分析儀 (包括SO2、CO、O3、NOX、NO、NO2 及 HC) ,懸浮微粒分析儀 (PM10) 及氣象儀器,執行每年一次的績效查核 (Performance Audit) 及俟監測網步上軌道後不定期執行系統查核 (System Audit)。

二、內容:

績效查核 (Performance Audit):用來判定監測系統之功能品質,即由查核人員對監測儀器、標準氣體 (calibration standard gas) 、採樣分析技術、數據資料處理方式進行測試,包括室外監測現場的多種儀器及實驗室內產生數據標準步驟 (SOP )的查核。

系統查核 (System Audit):是為評估監測系統達到數據品質目標的能力。

1.查核目的及對象:系統查核工作主要乃為了達成下列目的:

  1. (1) 評估目前空氣品質監測系統達到數據品質目標的能力
  2. (2) 評估該監測系統與現行法令之符合程度
  3. (3) 評估該監測系統之數據品質
  4. (4) 評估該監測系統,提出改善建議,藉以修正缺失

2.查核內容:

  1. (1) 監測網管理
  2. (2) 現場監測操作
  3. (3) 數據管理
  4. (4) 品質保證及品質管制 (QA & QC)
  5. (5) 實驗室分析操作及採樣技術
  6. (6) 評估監測系統與現行法令符合程度
  7. (7) 人員設備檔案文件管理。

3.執行頻率:

  1. (1) 在一個新的監測計畫開始之時。
  2. (2) 一個監測系統的操作有了重大改變或是修正或是持續不良的 數據品質產生之時。
  3. (3) 對於成立時間尚短的監測網必須每年執行一次系統查核。
  4. (4) 對已具規模之監測網路則不須每年進行一次,至少每三年執行一次系統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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