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113 年 9 月 30 日環境部空字第 1131062467 號令修正發布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 小時平均值:指一小時內各測值之算術平均值。
- 八小時平均值:指連續八個小時之小時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
- 日平均值:指一日內各小時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
- 二十四小時值:指連續採樣二十四小時所得之樣本,經分析後所得之值。
- 年平均值:指全年中各日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
- 三個月移動平均值:指連續三個月有效數據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
第 三 條
各項空氣污染物之空氣品質標準規定如下:
項目 |
標準值 |
單位 |
粒徑小於等於十微米(μm)之懸浮微粒(PM10) |
日平均值或二十四小時值 |
七五 |
μg/m3 (微克/立方公尺) |
年平均值 |
三○ |
粒徑小於等於二.五微米 (μm) 之細懸浮微粒 (PM2.5) |
二十四小時值 |
三○ |
μg/m3 (微克/立方公尺) |
年平均值 |
一二 |
二氧化硫 (SO2 ) |
小時平均值 |
○.○六五 |
ppm (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
年平均值 |
○. ○○八 |
二氧化氮 (NO2) |
小時平均值 |
○.一○○ |
ppm (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
年平均值 |
○.○二一 |
一氧化碳 (CO) |
小時平均值 |
三一 |
ppm (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
八小時平均值 |
九 |
臭氧 (O3) |
小時平均值 |
○. 一○○ |
ppm (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
八小時平均值 |
○. ○六○ |
鉛 (Pb) |
三個月移動平均值 |
○.一五 |
μg/m3 (微克/立方公尺) |
第 四 條
空氣污染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判定方法如下:
- 懸浮微粒: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日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日平均值。各站年平均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年平均值。
- 細懸浮微粒: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二十四小時值有效監測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二十四小時值。各站年平均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年平均值。
- 臭氧: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每日最大小時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小時平均值。各站每年每日最大之八小時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五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八小時平均值。
- 二氧化硫及二氧化氮: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每日最大小時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小時平均值。各站年平均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年平均值。
- 一氧化碳: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每日最大小時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小時平均值。各站每年每日最大之八小時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八小時平均值。
第 五 條
細懸浮微粒 (PM2.5) 濃度監測之標準方法,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中細懸浮微粒(PM2.5)手動檢測方法為之;其他各項空氣污染物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準方法監測。
第 六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